在认真学习提高的基础上,积极完成各项林业工作。一是按照新时期林业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加强本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学习,自觉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和《森林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在认真完成面上各项工作的同时,努力做好局领导交办的每一件事,认真写好每一份材料。三是发扬团结互助、共同提高的协作精神,共同策划全县林业产权制度动员大会的有关事项,确保会议胜利召开。四是主动帮助、配合各股室做好工作,共同推动各项林业工作向前发展。
为了把我县林业建设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宣传报道出去,让各地充分了解和关心我县林业建设。同时,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学习先进林业单位的先进经验和科学管理办法。我们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宣传战略,努力构筑宣传平台,加强林业宣传工作。一是加强宣传队伍建设。组织成立了林业宣传报道组,出台了《//县林业宣传报道目标考核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目标和奖惩,充分调动了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参与宣传报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认线法制宣传日及爱鸟周、森林防火宣传月期间,组织执法人员在县城街心公园、各乡(镇)设立林业法律法规咨询台,接受广大群众的法律咨询,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三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林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我县林业知名度,我们采取各种措施,在认真抓好《//林业》的编辑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全系统干部职工踊跃向各级报刊台投稿。截止12月底,全系统上报稿件223篇,采用106篇,在县级以上报刊台发表文章89篇,其中部级23篇,省级22篇,市级30篇,县级14篇,刊出《安远林业》12期。版权所有
《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成为加快林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给林业执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使我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轨道,切实保护有限森林资源,县局启动实施了林政管理工作监督网络。我们按照网络体系建设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制作林业案卷上报统计表,木(竹)材情况登记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同时,严格审查基层单位上报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制止和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们严格按照县要求,认真开展林业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多形式、多角度宣传好《行政许可法》,同时,对照上级有关行政许可项目设立与撤消的文件精神,对我局办理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狩猎证、野生植物采集证、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产地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他产品调运检疫、征占用林地、非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林木采伐许可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10个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详细的核对,报请县政府审核。并按照县政府的文件要求,对10个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实施程序、条件、期限、收费标准等进行详细梳理,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一看就懂、简明扼要的行政许可项目公示栏,张贴在林业局大院内,为被许可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实施行政许可“阳光操作”。
一年来,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县局领导的要求和其他股室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办公室人员的自身法律法规知识还比较欠缺,业务能力还有待加强;二是林业宣传力度还不够大,特别是在县级电视台和县委、县政府主办的信息、简报上采用的信息较少;三是在林政监督网络体系建设中所起的作用不大,监督执行力度不够;四是法律法规监督体系的规范性建设不完善;五是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力度不够,业务素质不高,等等。这些问题有待在今后工作中亟待改正提高。
新的一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县局提出的年度工作思路,抓住目标、要求、任务,开创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完成面上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生态立县”的发展战略目标,按照县局全年工作任务目标,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配合、互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全面完成县局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抓好培训考核。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时展的要求,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及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做到全系统执法人员“一季一小训,半年一大训;一季一考试,全年一考核”,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策理论素质和执法水平,更好地为基层为林业服务。
根据林政【2018】72号《关于印发歙县林业局“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立即开展工作部署,对2015年以来发生的林业检疫案件深入开展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措施,现将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县林检局、各植物检疫检查站对2015年以来本部门检疫执法行为以及检疫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我评议,主要问题如下:
1、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存在有些涉木企业和群众对林业部门的职责、森林植物检疫执法的程序不理解。
2、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掌握不够,不能够独立开展好各项执法工作。
3、案卷文书制作不够规范。极少部分案卷存在文书制作不够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不够规范等问题。
林检局、各检查站对各自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整理、分析,有针对性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建议。具体措施体现如下: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的方式向涉木企业、群众宣传解读林业相关法律,督促他们按照法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学习,提升执法能力。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管理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学习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技巧、法律文书制作等专业技能。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林业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责任机制,更好地促进依法治林。
3、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内部管理,严厉打击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林业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对那些徇私枉法、失职渎职、以罚代法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4、定期评议,规范案卷管理。定期组织人员抽样选择已办结案件,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做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认真查找出问题与不足之处,相关责任人进行分析总结,其他执法人员认真听取意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共同提高案卷的整体质量。规范文书制作,加大案卷归档管理工作力度,设立专人管理案卷档案。
5、落实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
森林是陆地上功能最完善的生态系统,在生态环境的保护忠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林业调查规划和调查指标的不断变化。林业调查规划趋向多元化,林业生产理念逐步成熟,其中生态公益林和生态环境综合建设,已经成为现代林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调查规划的界线不在是传统意义上的总体范围,而是以森林生态系统作为对象。林业调查规划应有机结合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机地结合,杜绝盲目规划现象,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规划的协调功能。林业行业社会化进程的加速,是多行业结合的综合性规划,利用新的方法,不断适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出现的问题。
掌握质量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建立完善质量体系是林业调查管理的核心,贯彻质量管理标准。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往往能给一个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作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工作性质所具有的客观要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既要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在落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质量上,落实管理职责,将采用有效的做法,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其次是重视质量策划。强调整体优化,认识调查规划研究对象,全新定位适合流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调查规划体系,以“管理”方式为手段而建立的体系,使质量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要达到良好的质量管理效果,加强生态系统研究,做好流域综合性调查规划设计的试点工作,总结建设规划的特点和经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查规划细则提供科学依据。必须将质量管理的重点从管理结果向管理因素转移,分析并将不合格消灭在形成过程之中,做到防范于未然。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既要符合适应的标准和规范,又要保证成果实现的经济性。强调质量与效益的统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与调查对效益的追求总是客观存在的,需要不断改进自身的工作质量,应以质量为中心,在过程控制等活动中以全员参与为基础。
森林资源统计材料和图面材料。取决于规划设计调查过程中提供成果的数字化程度。采用结构化系统开发的方法,支持用扫描图象及数字化仪输入方法获取空间数据的采集。合理安排各种境界线及管理,自动完成面积的求算及平差。支持多用户网络上操作。子系统与处理模块之间采用方便灵活的菜单设计,建立林场区划航片图,在认真分析系统各功能模块的基础上,用于存储系统自备的各类图形及参数,为系统实施阶段的编程和调试打好基础, 以数字化地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MAPINFO为平台,实现森林资源数据与图面数据融为一体,,将扫描好的地形图栅格图像文件调入系统,利用调绘线与林相底图线在视觉中叠加描绘而成。对于近期不能进行规划设计调查的单位,用现有的资源档案转换成数字化信息就可以。需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系统从实际出发,对现场进行 G S 是G S I操作能力,采用 G S P式的面积求算 , 手工进行各项分类数据处理,调查人员业需要提高认识度, 借助测绘系统,保证调查后差分处理 。能快速 、实时的获取数据,并且及时分析,利用小班线的转折点, 规大的数据处理功能,精确定位功能确定坐标, 标注在地形图上,为林业调查与规划提供准确的信息。
三、规范有序开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活动,完成调查规划设计需要重点考虑成果的实用性
林业调查规划控制应重点了解顾客的要求以及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具体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活动的实施计划,充分收集输入信息,识别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如果发现问题或不足,需要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对供方提供的产品进行验证。
把林业地理信息系统、森林资源数字模型等先进技术手段,使用如卫星定位系统、罗盘仪等仪器,引入林业调查规划;建立数理统计与计算机数据结合模式,减轻了野外劳动,加快并提高调查效率和质量。 创新机制,增强森林资源流转速度进一步加快,充分调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采取有偿服务形成良性的发展模式。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控制中形成程序作业文件,关注评定林业调查规划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确保林业调查与规划设计的管理手段必须有效运行,编制内部审核实施计划和检查表。对调查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外业验收,保持林业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1]常家传,马金生,鲁长虎.鸟类学[M].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 1992.
[3]杭馥兰,常家传.中国鸟类名称手册[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1997.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龙八国际、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业、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规范形式的细节化。一些部门规章和规定,像《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形式的林业管理规范,在其他林业法律教学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办理林业案件中,这类形式的法律规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2.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年限中,不属于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的是(
5.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6.某建筑公司2012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自建完工一栋楼房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公司所属车队对外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货运收入82万元、装卸费6万元;另外,车队当月发生营运费用20万元。该公司当月应交营业税(
7.张某2014年出版流行小说一部,取得稿酬8000元,同年该小说在一家晚报上连载,取得稿酬3500元,张某为此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联次中,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的是(
10.票据的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下列中文大写的写法中,正确的是(
16.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会计职业道德中(
林业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森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县级森林分类经营、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和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等需要而行的调查。林业调查分一类调查;二类调查;三类调查;专项调查。
林业规划是指国家或地区林业的长远发展计划,是对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指导性纲要。它是通过对现状及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以及发展趋势的科学分析后,从宏观之提出相应目标建设内容和实现目标的保障措施。规划可分为部级、省级、市级、县(市区)级的“五年”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行业(专业)规划和总体规划等。
林业设计就是按照林业任务的目的活动过程,就是把一个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宽的形式(各类图件)再辅以文字和数据说明而表达出来的活动过程。从类型上大致可分为总体设计、项目设计、工序设计,从阶段上可分为初步设计和作业(施工图)设计。林业上的作业设计又可分为造林作业设计,封山育林作业设计、低产(效)林改造作业设计、抚育(间伐)作业设计、采伐作业设计等等。
林业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区域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效益、质量与分布其消长变化,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分析评价木器厂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森林资源抚育、保护利益意见,逐步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林业调查成果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产化管理,措筹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为科学考核林业各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提供依据。
林业规划是加速林业建设的适应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党和国家各个时期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信纸的指导下,按照林业规律和经济规律,从林业建设的实际出发,在科学地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对林业区划、林业生产力布局、森林资源及其他林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林业各项生产事业和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进行的比较宏观的全面的、长远的、战略性的设想、打算、部署和安排。
目前林业调查规划工作不够系统,调查规划工作仅仅局限在对资源的调查规划的单一层面,没有建立在一个完整的林业体系之上。但是,随着人工林的大量出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林权的复杂化),随着采伐周期的缩小,随着林业科技的发展,我们的林业调查规划工作仅仅局限在资源这个单一的层面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因为,不从完整的林业行业调查和规划,不将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其调查报告结论和规划方案必然有漏洞,必然不十分科学。林业资源调查规划应该了解木材市场,甚至是林业机械等等方面;而林业机械、木材市场的调查规划也不能不考虑资源状况。所以,要弥补系统性的漏洞,我们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就应该从生态、造林、营林、采伐、造材及之后的木材市场、木材深加工、林业机械、林业科研动态等等都应该完整地涵盖到。因此,林业的调查规划不应该局限在单一的一个层面上,应该系统地调查规划,并做出完整的科学调查规划报告,提供给国家和基层应用单位。
没有有效利用互联网的单位就不具备现代化的基本条件。因为,互联网不但给我们带来了大量崭新的信息、崭新的知识、十分便捷的联系方式,还给我们相当多的、相当实用的软件,还给我们带来了宣传自己了解别人的广大的空间,还可以让边缘科学的信息迅速地提供给我们。更重要的是,网络越来越成为经济竞争中的重要工具,甚至可以说网络是企业、国家在各种竞争中使用的武器。用的好就发展、保卫了自己,用的不好就注定失败。对于事业、企业单位这么说也许过早,但对于国家来讲,已经到了使用网络发展、捍卫自己的重要地步了。
其实,我们的林业调查规划已经开始涉及法律层面了,而我们目前的调查规划还远远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比如在调查私有林权问题上还不够科学,不够严谨,仅仅由林业技术员或知情人的指认方式确定林权,那么,由此而带来的误差将对后期林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埋下严重的纠纷隐患。法律要走在问题出现以前,法律的滞后曾给国家、集体、个人带来过严重的损失,给社会秩序带来过严重的危害,因此,新的事物出现以前,或者新的事物出现时刻就应该提早、同步拟定法律,并用法律来保障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若法律、法规行为滞后,必然还要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林业调查规划单位应具备林业的专业性,系统性,应该结合法律来维护林业经济秩序以保卫国家利益、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
林业行政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指的是依照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活动,并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理。《森林法》第13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此条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主管部门,其中包括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二是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等各项法律规范的贯彻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这既包括对实施各项法律规范的具体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也包括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进行依法处理。所有这些统称为林业行政执法。
林业行政执法内容丰富,涉及《森林法》及与其相关的林业法规、规章和政策,涉及森林培育、国土绿化、森林经营、林业采伐、林地生产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采伐、林地利用、木材经营、木材运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林业基金管理等多项林业行政事务,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加强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管理,并监督执行;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权限,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资源动态检测和评价工作;
2、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编制和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加强年森林量采伐限额管理,并根据限额编制制定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监督检查限额和计划的执行;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审核、发放林木(竹)采伐许可证,监督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3、依法监督和审核森林资源利用情况,对以木(竹)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和木材经营单位进行审批和监督;监督实施凭证运输木材制度,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审核、发放木材运输证,开展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建设和管理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林业基层管理、执行单位;
4、依法指导和监督森林、林木、林地的转让和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职责权限,登记、发放林权证,审批征用、占用林地和林地开发利用,加强森林资源权属管理;
5、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组织恢复森林植被,使植树造林面积不少于因征用或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6、依法对违反《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者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执法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律、依法行政的过程。[1]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多、任务重,从资源保护、造林培育,到采伐利用、森林更新。同时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也覆盖了林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依法行政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各种行政行为既合乎法律的要求又合情理。而在林业行政执法的实际中,经常会出现行政执法违法的现象和行政执法不当的情况。主要有六种表现形式:
当前在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中较为突出的超限额采伐和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执法不严、越权行为造成的。因此,保障森林资源的发展,应该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的规范,提高林业依法行政的水平。
林业行政执法活动是依法行政的集中表现,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效果,直接反映林业依法行政的整体能力。林业行政执法活动表现为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与作出和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很大关系。我国有森林公安机构6000多个,森林公安干警5万多人,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2000多个,基层林业工作站3.7万个,全国各类林业行政执法人员20多万人,形成了包括资源林政、森林公检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但是由于林业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林业法制观念淡薄,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经常发生。比如占用林地审批的情况,2004年全国林地面积审核率是84.6%,仍有15.4%的林地是非法征占用的。[1]另外福建泰宁的毁林烧炭案,是地方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违法批准施工人员在划定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采伐,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这些都反映出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执法效果,切实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林业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以《森林法》为核心的由众多林业行政法规、规章等组成的完整体系。总的来说,无论在立法数量上还是在立法质量和立法技术水平上,我国林业立法的整体水平都已经处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先进之列,但是我国林业执法和执法监督体系却明显落后于实际需要,法律规范的要求与林业实际执法能力所能达到的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尽管近几年来我国林业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林业行政执法的体制不顺,缺乏一种有效的执法机制。目前法律法规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分散在多个分支机构中,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职能。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子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而这些职能分散在林政资源、森林公安、野生动植物、森林防火、森林植物检疫等多个内设的职能机构中,使得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不能形成统一的执法队伍。并且林业执法职能机构存在着执法职能相互交叉,导致了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难以提高。有时为了打击林业违法行为,成立的联合执法队或者执法稽查队,采取突击执法的运动式执法方式,虽然收到一定效果,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这样,无法高效的履行执法职责,同时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和执法工作的监督。
根据林业局组织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和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情况的抽样检查,当前全国超限额采伐和违法征用、占用林地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现象频繁发生、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一些地方领导对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能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往往不惜以牺牲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追求经济的发展;二是部分林业部门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严,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流于形式。[2]
(三)林业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存在职责不清、权能交叉的问题,不利于形成依法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合力
目前基本上形成了这样一种现象,每出台一部有关林业的法规或规章,就确定一个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如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林政稽查大队等,甚至林业部门自管的机构都依法或授权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造成林业行政执法权的不适当分散,执法权限和范围界限不明,执法依据不统一,存在以罚代收、以罚代刑的现象,部门之间执法冲突比较严重。
《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三类:
由于历史的原因,加之林业执法面广、执法任务重的现实,虽然各省、市、自治区正在着手大量进行执法主体清理,但仍存在两个难点问题:一是国家林业局派驻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机构,不能没有林业行政执法权,但层层派驻的专员又多数属于企业编制,不是独立的组织;二是国有森林企业属于企业性质,长期以来承担着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的职责,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执法机构和强大的执法能力。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两种情况都不符合委托的条件。大量执法人员是企业编制的现状,使得执法主体资格遭到质疑。
有的基层乡镇领导法律知识淡薄,随意签发采伐证,有的甚至超越权限审批采伐证,如果乡镇林业员不办,就扬言撵出乡政府。有的乡镇公然拒收上级安排的林业员。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驱使,有的乡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也“积极插手”办理林业案件,对当事人滥施处罚,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来,实施行政处罚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否则处罚无效。但目前在执法实践中,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当事人,图省事而轻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实施处罚前必须履行的告知、听证和决定书的送达等基本程序在案卷中少有反映,多数案件没有填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同时,制作法律文书也不够严肃和规范。
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建设的首要环节。《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四五”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专题讲座、墙报专栏、标语口号、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做到自觉管山护林,增强法律意识,努力形成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林业。
(二)推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执法机构的集中归并,形成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三足鼎立的局面
简化行政执法机构,将木材检查、资源监督、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保护等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合并,组建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如组建林业执法局,实现林业任务以及一般林业行政事务与林业行政执法的彻底分离,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集中力量,强化执法,统一执法,避免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克服相互推诿的工作作风,集中力量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围绕基础抓基层,稳定执法队伍。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薄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稳定和加强林政、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保护管理和执法队伍,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二是围绕素质抓学习,提高执法水平。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制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队伍建设。在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办法,对林业执法人员通过考试择优录用、严格考核和培训。通过公开招聘,吸收素质好,有较高文化层次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组织所有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考试,实行执法资格年检制,加强执法资格的管理。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可以结合日常的行政执法知识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抽查,随时了解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和执法业务的熟悉情况,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行政执法的责任心。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晋升、奖惩制定一些管理制度和措施,使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与工资的晋升结合,淘汰不合格的、不适应林业行政执法要求的职业素质低的人员,建立一支清正廉洁、业务过硬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为林业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基础。
林业主管部门应该按照依法治林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加大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权力在有效的监督之下,真正对各类社会主体执行涉及林业的法律法规、进行生态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严肃、公正的执法。为真正发挥执法监督机构的整体效能,防止林业执法监督出现空白地带,应该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
(1)林业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林业主管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职能,将执法监督工作逐步的制度化。
(2)完善执法监督的形式。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界定林业行政执法的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执法方式和责任;健全评议考核制,不只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等进行考核,各级人大和社会公众也应该参与到考核中;推广行政执行公示制,将林业行政执法的职责、程序办案期限等向社会公开明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和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的内部加强监督,达到自我约束和制约的目的。同时健全林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备案制度,这一制度可以将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置于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之下,更好的健全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
作者简介:区汉明(1977 - ),广东江门人,工程师。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提升森林资源承载能力,已经成为应对气候变化、发展现代林业、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统筹人与自然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广东省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一贯高度重视林地管理工作。早在2003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了《广东省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2001~2010年)》,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龙八国际,为2008年国家林业局在全国范围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提供了经验。根据形势发展,广东省林业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完善林地管理对策,多次下发规范性文件,就加强、规范林地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组织专项清理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广东省的林地管理工作,领导重视,宣传到位,措施得当,落实到位、成效显著,但由于各种原因,省内一些地方仍存在滥采乱挖、毁林开垦、毁林建坟、重点项目未批先用等现象。通过对广东省近年出现的毁林行为进行研究,指出当前广东省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和特点,提出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对策。
采石采矿取土项目,由于其生产过程不可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历来是广东省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实行最为严格的管理。对采石采矿取土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坚持实行现场查验制度,确保项目位于省政府以及《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规定的可采区范围。受矿产价格不断上扬诱惑,个别不法之徒铤而走险,擅自毁林采矿问题时有发生。如2011年3月,和平县林业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某私人在和平县下车镇狮形村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稀土的案件,经调查核实,毁坏林地采矿面积共0.5 hm2,其中生态公益林地0.3 hm2。2011年5月25日,南方日报以《滥采钛矿化州5 000亩农田被毁》为题,报道了化州市平定镇滥采钛矿,毁坏333.3 hm2农田和133.3 hm2林地,数万村民“失地”问题。据化州市林业局调查核实,平定镇境内违法占用林地开采钛矿的矿区共有11个,违法使用林地18.2 hm2。虽然,实际破坏林地采矿的面积没有媒体报道的面积大,但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采矿问题基本属实。
重点工程项目特别是高速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线状工程项目,以及产业转移园项目,往往容易发生未批先用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如2010年7月,国家林业局驻海口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代表国家林业局对征占用林地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厦深铁路惠来段的附属工程设施(制梁场、搅拌场),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林地3.2 hm2。
由于对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不到位,加上国土、林业等部门沟通不够,有关建设单位片面追求补充耕地数量,毁林开垦问题未能完全得到避免。如2010年1月,揭东县土地整理中心以《关于申报揭东县2010年第一批补充耕地项目前期审核的请示》,去函揭东县国土局、农业局和林业局,申报揭东县2010年第一批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规模为108.3 hm2。在该申报项目尚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前,项目建设业主就擅自开工建设,非法破坏林地约22 hm2。2010年8月11日,南方日报以《毁林开发+滥采稀土=泥石流》为题,报道了梅州市平远县存在毁林开垦现象。
毁林建坟问题主要发生在粤东的汕头、汕尾等市,受当地传统风俗影响,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生基),是当地较为普遍和常见的现象。如2011年3月,广东省、汕头市的多家电视媒体报道了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发生的毁林建豪华坟墓问题。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电视媒体报道的情况基本属实,汕头市的潮南区和潮阳区确实存在毁林建豪华坟现象。
用地单位或个人发生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对有关林业和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认识不足,观念淡薄,没有认真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没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妥善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最终导致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行为发生。
部分重点工程项目,特别是高速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线状工程项目以及产业转移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任务重、工期紧,用地单位往往采取“边报批边动工”的措施,容易发生未批先用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
由于建设用地指标紧张,受建设用地指标时效性限制,地方政府或有关单位急于占用建设用地指标,不断加大开发建设进度,这是产业转移项目、房地产项目、商业性开发项目发生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的主要原因。
一些地方的国土、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由于沟通、协调力度不够,对补充耕地的规划选址论证欠充分,加上个别林业主管部门自身没能严格审查把关,容易发生毁林开垦,甚至在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
随着矿产价格的节节攀高,受经济利益驱动,个别不法分子不顾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铤而走险,擅自毁林开采,导致山体破坏,环境污染,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部分基层林业主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林地管理机构或没有林地管理专职人员,加上部分林地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严,客观上也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部分案件往往在一夜之间或在某个特定时刻发生,经媒体曝光,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如2009年央视曝光的汕头市潮南区毁林建坟案,就是在清明节期间突然曝光。和平县毁林采稀土案,动用大型挖掘机械,一夜之间就能把一个山头推平,具有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
毁林采矿或毁林建大坟、豪华坟的业主往往都是有钱人,或者是背后有人撑腰的人,关系千丝万缕,案情错综复杂。如粤东汕头、汕尾地区的毁林建坟案,表面看似并不复杂的案件,背后却有复杂的社会关系,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
违法违规使用林地往往会引发各种矛盾,有些深层次的矛盾一旦激发,容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甚至对立。如化州毁林采钛矿案、汕头毁林建坟案等,由于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影响了群众的生活,侵犯了群众的利益,造成群众集体,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矛盾尖锐。
不少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采矿案件,由于采矿地点偏僻,偷采行为隐蔽,森林公安部门虽然介入了,但是调查、取证困难,立案、破案任务艰巨。
随着林地价值的提升,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加上国家下达的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的减少,国家下达的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与建设项目对林地实际需求的矛盾突出,用地难度越来越大,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存在。如粤东汕头、汕尾地区的毁林建坟案,年年查,年年有,需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地管理工作,积极提前介入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使用林地审查工作,加大对有关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主动指导、督促、协助用地单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确保做到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积极加强沟通,认真审查补充耕地规划选址、范围布局等方案。对不符合林业(林地)规划和要求的补充耕地项目,要顶住压力,明确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详细解释不同意的理由,确保不因补充耕地而损坏林地,从源头上杜绝发生毁林开垦问题。
随着国家对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政策,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不可避免地向林地倾斜,林地保护和利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时展的趋势,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明确的指导意见,规范林地管理,提高林地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促进依法行政。
林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加上基层林业主管部门的林地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给林地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提高基层林地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是做好林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林地管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因此,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每1~2年要组织1次基层林地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班,系统学习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要求,提高林地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增强管理调控能力。
对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要实行“零容忍”战略,要发现一宗,查处一宗,该行政处罚的就处罚,该刑事立案的就立案,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责任,绝不能姑息,绝能不手软,坚决树立林业主管部门的威信。同时,每年开展1~2次以打击违法违规用地为重点的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起到“查处一宗,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营造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1]姚仲芳,彭云气.严格执法加大对征占用林地管理的力度[J].湖南林业,2008(4):1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 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九条 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 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第十二条 林木、林地作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持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林权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义务协助登记机关进行林权登龙八国际记。
第十四条 林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林地权属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查实,登记事项确有错误的,登记发证机关应予更正。
第十五条 林权发生争议的,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当事人认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侵犯其依法取得林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建立林地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遏制林地面积逆转。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在闽江、汀江、九龙江、晋江、赛江、木兰溪和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以及城镇周围一重山占用、征用林地露天采矿、筑坟等。
第二十条 确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一补一”的调整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新的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非永久性设施、采石、采矿、采砂、采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和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木、林地。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改变林地用途的,林权单位有权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举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五)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安置补助费除外),还应提交用地单位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合同或缴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需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应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或总体设计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建设项目工程量大、施工期长,进行分期分段建设的,必须提供分期分段建设的立项批准文件或项目分期分段初步设计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委托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一)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名称、项目批准单位、建设目的、占地总面积、林地面积;
(二)被占用征用林地区域概况:以行政村或乡镇为单位。主要包括:面积、人口、经济等社会基本情况,林地总面积、有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生态公益林面积等森林资源状况;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处的位置和地貌情况:主要包括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林地位置、权属、总面积、分地类或林种面积,树种,蓄积或株数,保护树种的情况,按照规定标准计算的各项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核制度,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三十二条 为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林地外,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0.2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不足0.2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按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采用文件审批:
(一)凡需要占用生态公益林(《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部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林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采伐林木,不得占用或征用林地。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占用或征用的,可先审核同意。但应将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上缴争议双方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机构,待争议解决后,归还林地、林木所有单位。
第三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单位送审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并限期补齐。
送审材料齐全的,应派出不少于两名林地管理人员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会同用地和被用地等单位,对拟用林地范围进行现场查验,并对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3.是否涉及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生态公益林林地以及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林地等。
第三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制定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植树造林的规划设计单位名称(盖章)、造林前的地类、造林时间、地点(林班和小班)、面积、树种、方式、密度以及资金的安排计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用地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者审批;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
对不符合用地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用地单位或下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在批准时应同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认为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予以批准占用林地的,应在收到报备之日起30日内通知其撤销或直接下文撤销。
第四十一条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分别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十四条 林地、林木补偿费的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经济林地按《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他林地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法定收费项目,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减或免的审批机关和审批权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减免。在国家统一标准下达之前,暂按每平方米一元收取。
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属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属于设区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分别由其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第四十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安排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省属国有林场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其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大部分返还各有关国有林场安排植树造林。
第四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保证金,在用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已经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应退还保证金;逾期未恢复的,由收取保证金的林业主管部门用预缴的保证金代为恢复。
第四十八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检查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检查监督。
对下列违法占用林地案件,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于了解情况之时起24小时内将案发情况、初步调查情况和进一步查处的意见报告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代审核审批的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除按月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审核审批台帐外,各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还应按季度将本单位及本市各县、市、区已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存根联及相应的申报材料和审核同意书输入软盘汇总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违规行使占用征用林地代行审核权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视情收回代行的审核审批权,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规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相应追究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干预或改动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有关统计报表数据的,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林地保护管理人员在审核审批、现场查验以及调查设计人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批复或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或不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盲目执行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部门负责人的有关指示、批复或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报送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或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盲目执行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做出违法的指示、批复或决定的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涉嫌犯罪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林木管理。林业资源作为森林系统的重要组成,同属于自然资源范畴,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和生态作用,加强林业资源管理,对于调节自然生态平衡、改善森林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就目前林业管理而言,部分地区存在较为严重的砍伐过度问题,需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控制和管理。此外,我国地域广袤,不同的地区林业资源实际状况不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影响,以提高管理有效性和效率。(2)林地管理。科学的林地管理是林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直接决定了林业生态建设的工作质量,因此加强林地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相应增加了对于林业资源的需求量,部分林业经营者为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通常会产生过度开垦或侵占林地行为,致使林地遭到严重破坏。针对这一问题,林业经营者需积极探索林业经济发展和生态发展的平衡,在保护林业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加强林地管理,从而科学提高林业经济收益。(3)林权管理。林权管理在林业资源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直接影响着林业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集体林权改革促进了我国林业产业发展,但后续制度更新较为缓慢。因此,相关部门应全面加强林权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林权管理行为,切实发挥林权管理的实际作用,从而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在我国党的十中,全面部署了生态文明建设,且在中加入了本方面的内容。我国也针对生态龙八国际文明建设、林业改革发展等领域提出了相关战略思想,其指导着生态文明建设、林业事业可持续发展。生态、民生是林业核心功能,而林业的本质属性则是改善生态,因此,林业发展的必然方向是发展生态林业。生态林业健康发展,既可以促进林业资源转型升级,又能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的步伐。
(1)遵循利益当先原则。部分部门在使用林业资源的过程中,目光短浅,一味考虑利益,不注重保护林业资源,导致林业资源越来越少。没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存在着严重的滥砍滥伐现象,不仅破坏林业资源,水土流失等灾害也很容易出现,林业资源的防洪抗涝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无法真正落实林业资源管理。(2)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法律及规范。人治状况依然存在于制度、法律及规范等领域,没有完善的森林资源管理法规,部分不法分子很容易钻法律的漏洞,且普遍存在着有法不依的问题;部分地区没有对责权利三者关系科学处理,无法均匀分配国家、集体及个人之间的利益。(3)管理不够科学。现阶段在各个环节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考查不够全面、计算不够明确、策划不够整体等,动态监察制度没有完善构建,开采砍伐管理条例没有合理制定,减弱了管理功能的发挥。
(1)加强林业资源管理队伍建设。①强化基层林业资源工作站建设,并交付于专职人员监管,同时面向社会选拔高素质、高技能的林业管理人才,科学强化林业资源日常监管力度,从根本上杜绝一切违法的林业资源破坏行为。②完善林业资源巡查制度。林业经营者应在加强林业资源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林业资源巡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林业资源生态保护意识,从而提高生态林业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林业健康发展。③全面建设林业资源与林业生态建设管理队伍,完善管理机构。林业生态建设基层区域需要将基层的林业工作站构建起来,大力监督宣传资源保护、林业生态建设以及科技推广等工作,将林业工作站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林政部门要积极关注乡镇林业站,做好流动巡查,完善林业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以便对当前林业资源管理行为有机规范和约束。政府部门要积极传播林政资源观念,拓展资金渠道,稳定林政工作。此外,要积极提升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注意吸收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优秀人才,优化林业生态建设管理队伍。(2)推动信息化管理发展。林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不同地区的林业资源实际情况不同,仅依靠人工进行管理,无法满足现代林业发展的实际要求。因此,林业经营者应充分意识到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于林业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推动信息化林业资源管理发展,通过引入先进的管理设备、管理理念,规范林业管理操作,科学提高林业管理水平。一方面,现代信息化管理可有效减轻林业管理人员工作强度,使其工作经历放在林业管理方面;另一方面,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可为林业发展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数据,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3)积极应用先进管理设备和管理技术。时代的飞速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现代林业建设的科学技术水平。我国深入改革林业生态建设,提升了工作成效;在未来的林业生态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制定民主的林业生态管理目标,规范管理过程中的权利运行,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林业生态建设决策。要积极引进先进管理设备,选择科学的管理技术,促使林政资源管理效率得到提升,加强林业生态管理工作的可持续性。同时,在现代林业生态管理中,需要积极运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等,提升林业生态管理的现代化程度。(4)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在林业资源管理方面,已经制定出来了较多的法律法规,涵盖了丰富的行业与领域。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目前出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而现代林业生态建设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不能够准确指导林权管理、湿地保护等工作的开展。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建设,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深入调查现代林业生态建设实践状况,结合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不足,从法律法规角度给予科学引导,提升林业生态资源管理水平。只有构建了完善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工作人员方可根据各项法律来规范管理林业活动,更加高效地利用林业资源。(5)大力宣传现代林业生态建设。通过宣传工作的开展,帮助更多人重视现代生态建设,以便更加顺利地开展林业生态建设事业。基层的林业资源管理机构需要积极传播生态建设意识,增强林业居民的认知水平,以便更加有效的组织管理林业资源管理活动。同时,林政部门要积极联系媒体,综合采取多样化的媒介形式,如广播、电视、网络等,加深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在全社会营造林业生态建设良好舆论,加快现代林业生态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