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八国际林业城市绿地建设标准十篇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12-15 14:09: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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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六条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规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标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上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湿山体、滩涂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曲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缦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定的标准。配套绿化工程要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城市绿化建设及管理;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区以外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林业、发改、公安、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细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各类开发区、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各类开发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各类开发区、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无相应资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规划、设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民住宅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其用地红线图及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并将配套绿化标准审批、绿化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项目。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新建工程项目确因实际情况,配套绿化用地比例未能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及主、次干道、内街巷道的绿地绿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七)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签订认养协议。

  认养人应对范围内的树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杂草、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绿化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公共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面积同质量的绿化地和费用。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合理的补偿费用。砍伐树木必须补植,砍一栽三,确保成活。

  第二十七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城市绿化负有保护责任,施工时,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避免城市绿化受到损害。因施工活动而损害城市绿化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或赔偿。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属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超越、滥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截止目前,我市建成区总人口28.3万,面积22平方公里,绿化覆盖面积775公顷,绿地总面积638公顷,绿化覆盖率35.2%,绿地率29%,公共绿地面积270公顷,人均公共绿地9.54平方米。市区有各类乔木30余万株,花灌木500余万株,绿化道路36条,计51公里,道路绿化普及率达100%,单位庭院绿化面积135公顷,花园式单位56个,花园式生活区6个。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城市绿化整体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改观。主要成就如下:

  (2)投资500万元,修建陕州风景区东城门、二号码头、长廊、景区道路等基础设施,景区设施不断完善,面貌大为改观。

  (4)投资100余万元,修建人民公园南大门,完善园内景点设施,获取“省级达标公园”。

  (5)投资300万元,完成面积为220亩的涧河一期基础绿化,成为我市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万元,建成*峡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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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充分利用*峡市独特地形地貌,以下安山防护林带、沿黄森林公园等为重点,组织全民义务植树,进行大环境绿化建设,现已初见成效。

  市区现有绿化道路36条,计51公里,其中崤山路达到省级绿化达标道路。完成*路、上阳路、黄河路改造及绿化工程。目前,建设路、和平路道路绿化正在进行当中。

  在不断开展花园式单位和花园式生活区创建活动中,已建成花园式单位56个,花园式生活区6个,单位附属绿地达到127公顷。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1)人均公共绿地已超过省级、部级标准(2)绿地率超过省级4%,与部级差1%(3)绿化覆盖率已超出省级、部级标准(4)生产绿地率差0.7%(5)达标道路长度差35%(6)达标公园差1-2处。我市几项绿化指标偏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城市小、人口密度小,绿化面积相对比较大,但绿地的质量、规模、品位偏低,另一原因是所报数据是在1989年绿地普查的基础上逐年累计出的,15年来没有再进行普查,而园林城市验收是以航空遥感测试结果为准。

  1、城区绿地分布不均。市区绿地主要集中在崤山路沿线和陕州风景区、涧河沿线。在台上旧区公共绿地面积少,游园、公园少。

  3、城市绿线、市区单位庭院、居住区、厂区的绿化规划控制不严,品位低,管理粗放,效果差,绿地毁坏侵占现象严重;

  在做好各项软件工作保证不丢分的基础上,对照部级园林城市标准,目前在城市绿化建设方面,差距较大,丢分较多。经估算,得分最高不超过80分。具体情况见上表。

  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牵扯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必须逐年逐项分步骤实施。近年来我市在城市绿化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为创建园林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大干两到三年,力争20*年建成省级园林城市,20*年达到部级园林城市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把我市建设成为具有黄河沿岸特色的自然山水城市目标要求和创建园林城市标准,今年要委托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完成我市绿地系统规划、大环境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规划编制工作,为我市园林绿化的长远发展提供规划依据和法律保障。

  2、加快城市周边大环境绿化进程,组织搞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努力提高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重点完成下安山防护林带和沿黄森林公园等城市周边绿化工程,争取三年后达到覆盖效果。

  4、加快完成涧河治理三、四期工程绿化建设,提高一、二期工程档次,两年后达到达标游园和达标路段的水平。

  5、改造和完善市区部分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增加绿量,强化管理,提高绿地质量和绿化档次,并努力使主干道绿化面积达到25%。

  重点对*游园、*游园、*路绿化、植物园等市区公共绿地进行改造、补充、完善、增加绿量,提高档次。快速通道、*路、分陕路完成达标。

  按照创建标准,加大对市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厂区绿化工作的督促、整改力度,提高绿地质量和档次。为把此项工作抓出成效,建委领导分工负责,计划用二年按标准全部完成创建任务,其中20%达到先进创建单位。

  7、有计划、多渠道地扩大苗圃建设规模,推进绿化苗木生产本地化进程,提高城市绿化用苗的自给率。

  8、结合旧城区改造,规划增建一批街头游园,增加台上区园林绿地,逐步改善市区绿地分布不均的现状。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把我市创建园林城市活动落到实处,应尽快成立*峡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领导亲自挂帅,抽调有关单位领导,组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负责研究和解决整个创建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建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广泛宣传龙八国际,发动群众,全民参与,形成合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全民的绿化意识,提高全民支持和参与城市绿化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建设园林城市的宏大力量,借创建文明城市的东风,大搞城市绿化,掀起植树种草的高潮。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报道,对在创建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对行动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完不成任务的进行曝光。努力使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家喻户晓,形成一个“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局面。

  3、广开资金渠道,加大园林城市建设的投入。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全社会的事业,必须发动全社会力量,多方筹资,共同创建。我们要采取财政投入、单位筹资、社会集资、综合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以责任制形式每年安排一定的绿化任务,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各责任单位自筹资金组织实施;二是对新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等工程严格按照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督促安排相应的绿化建设资金,做到修条路绿一线,建座房绿一片,促进市区绿地面积稳步增加;三是合理使用城市维护费,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确保全市重点绿化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做到绿化一片,成景一片;四是学习濮阳等地办法,租用、借用土地绿化,扩大绿地面积。

  4、实施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措施。创建园林城市,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事情,必须牢固树立上下一盘棋的思想,统一组织,统一领导,统一行动。认真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采取谁家门前谁负责的办法和“见缝插绿,找缝插绿,造缝插绿,拆墙透绿”的造绿方针,以点为主,点线面相结合,实行目标责任制,由市政府与有关单位签定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市委、市政府要组成专门班子对各责任单位进行检查、考核,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今后凡申报文明单位必须先取得花园式单位称号,以前已评文明单位的,两年时间内要实现绿化达标,否则,取消文明单位称号。加强督导,经常性进行总结,编发通报,在《*峡日报》和市电视台开辟绿化活动专栏,给予宣传报道。

  1)、土地政策:绿化所占用的土地,相当一部分要靠政策调控,形式可采用征用、租用、共同开发等形式,国营、集体、个人共同建绿。

  2)、资金政策:①由社会各界捐资;②指令性要求市直单位无偿承建;③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3)、建立激励机制:出资多的可以冠名,建“功德牌”,激励人们投资建设城市公益事业。

  1、市建委系统负责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建成区公共绿地改造、台上区绿地建设及市政设施的完善等方面工作。

  2、市林业局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和大环境绿化(沿黄森林公园景区)建设、古树名木保护等方面工作。

  3、湖滨区负责涧河四期绿化工程、下安山公园、下安山防护林带建设及城市居住区绿地建设。

  4、市环保局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厂建设、大气污染及地表水环境治理等方面工作。

  1、城市周边大环境绿化工程(下安山防护林带及下安山公园、沿黄森林公园等)。(政府已有安排)

  3、市区部分公共绿地改造提高(包括*游园、*游园、*路绿化、植物园等),需500万元。

  4、旧城区改造增建街头游园10个,每个面积两公顷,按100万元计,约需1000万元。

  目前,我市仅有辛集市、藁城市为省级园林城市,占县级市总数的40%;仅有栾城县为省级园林县城,占县城总数的8%;全市尚无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这个数量及比例与我市省会地位及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称。为此,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找准差距,把握时机,以强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创建园林城市(县城)活动,促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上水平、出品位。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园林城市(县城)为载体,以推进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为手段,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各县(市)园林绿化水平显著提升,县城功能更加完善,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上水平、出品位的目标。

  目标任务:2010年,鹿泉市、正定县、高邑县3个县(市)跨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行列。2011年,辛集市和栾城县跨入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行列;新乐市、晋州市、赵县3个县(市)跨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行列。到2015年,5个县级市均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建成国家园林县城5个以上,建成省级园林县城5个以上,真正形成省政府确定的“省会园林城市环”的新格局。

  (一)科学布局,高标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搞好园林绿化的依据。各县(市)要将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作为创建园林城市的首要工作,鹿泉市、正定县、高邑县、新乐市、晋州市、赵县等6个重点推进县(市)要在年底前编制修定完毕,其他县市要在明年底前编制修定完毕,尽快改变绿地建设“无本可依”现象。规划要注重前瞻性,立足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特色,切实解决园林绿化用地不足、绿地范围不清等问题,明确近期、中期、远期建设目标,科学规划各类绿地,做到合理布局,均匀分布,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科学性和超前性。要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在全面分析气候、地形、植被、水源等条件和特点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绿化方案,做到乔、灌、花、草相结合,点、线、面、环相衔接,更好地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加快建设,完善绿地体系。充分挖掘土地潜力,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绿化建设,千方百计增强绿量,扩大绿地面积。“三绿”指标是创建园林城市的基本要求。增绿重点应当放在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道路绿地上。按照要求规范每年要新建一批公园绿地,高标准做好道路绿地建设,打造城区优美风景线。加强社会绿化,向单位要绿,向居住区要绿。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消灭绿化盲点,积极发展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向空间“增绿”。

  (三)严格质量,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增强精品意识,重大园林绿化项目建设要按照精品工程目标,坚持一流的规划设计、一流的建设队伍、一流的施工质量,力争每一项工程都要建成主题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的园林精品工程。各项园林建设要体现节约、环保、生态的要求,挖掘内涵,传承历史文脉,体现文化特色,提高文化品位,展现现代都市的艺术魅力。

  (四)强化管理,充分发挥绿化效应。将“绿线”管理列入建设项目“一条龙”审批程序,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绿色图章”审批制度。不断完善各类绿地管理保护、检查考核等规章,建立专职执法队伍,将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各类绿地作为城市“绿线”管制的重点部位,严格监督管理,使各类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坚持建管并重,建立市场化养护模式和多元化管理机制,做到建一块地、活一片绿、成一个景。建立专业养护队伍,重点管好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切实发挥全社会管护积极性,努力营造全民动手和爱绿护绿的浓厚氛围。

  (五)加快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在增加城区绿量的同时,要注重其他设施建设和功能的完善,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着重抓好交通运输体系、循环体系、环保环卫体系、垃圾处理体系、防灾安全体系等建设。扎实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面落实园林城市各项标准。

  (六)统筹推进,全面提升创建效果。把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工作与提升城区容貌整体水平有机结合起来,经常开展市容卫生、交通秩序、河道水源等专项整治活动,以“四个延伸、三个覆盖”目标,即由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向小街道、社区、单位和城乡结合部延伸,实现绿化美化、专项整治、文明环境全覆盖,进一步提升创建园林城市的总体效果。

  (一)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创建园林城市(县城)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大虎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董玉辉同志、市园林局局长李英波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组成龙八国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园林局局长李英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政府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市)要参照新乐市的做法,在建设局、城管局或公用局的基础上,单独设立二级局,统称园林局,落实机构、编制和职能。要根据创建目标任务,对照创建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栾城县和辛集市要抓紧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实施方案;鹿泉市和正定县、高邑县要认真对标、抓紧整改、积极做好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资料申报和评审考核准备,力争年内申报成功;新乐市、晋州市和赵县要制定2010年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实施方案;其他县(市)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实施方案。

  市建设省级园林城市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以城市山体、水体为依托,以道路绿化为网络,以公园绿地为重点,以庭院、小区绿化为基础,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全面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1完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8%绿化覆盖率达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2平方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

  2加快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15%新建工程项目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达到95%和80%以上。

  3积极开展居住区绿化建设。旧城区改造居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区园林式居住区达到50%以上。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

  4全面开展单位庭院绿化达标活动。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8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单位庭院绿化合格率达到80%其中园林式单位达到50%以上。

  5生产绿地建设有序发展。城市苗圃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城市绿化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6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扎实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95%尽责率在80%以上。

  7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效果良好。各项环保监测指标均不超过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污水集中处理率达30%以上;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

  8抓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2平方米以上;燃气普及率达80%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10标台以上;城市主次干道路灯亮灯率达98%以上;自来水用水普及率达98%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达100%道路机械清扫率达20%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9加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力度。完善绿化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杜绝侵占绿地和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发生。

  加强山体的景点和设施建设,市城区绿化建设工作的重点是充分发挥城区山体、水体的资源优势。增加其可达性、游览性,将城区风景林地建设成为山体公园或城市森林公园;加强陆水河两岸景观建设,使陆水河两岸成为风光带和游憩带;进一步完善道路绿化网络,构建城市绿色骨架;加大街头小游园建设,实施“3510工程(即用三年时间,市民出门500米,就能享受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小游园)增加城市中心区绿色斑块;加大城市景观节点建设,加大城市道路主入口,主交叉口的环境整治力度和景观建设力度,提升城市形象;开展单位庭院绿化达标活动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社区)建设活动,实施拆墙透绿、拆房还绿,使自然山体绿化景观和园林绿化景观融为一体。

  ①启动公园二期工程规划建设工作。提升公园档次(由市建设局、市民政局负责)

  ②单位庭院绿化实行拆墙透绿、见缝插绿、拆违还绿、规划建绿、垂直增绿、房顶添绿和阳台补绿等多种办法。多形式、多层面、多手段地增绿、补绿、添绿,争取完成庭院绿化达标任务,并确定一批单位为庭院达标建设单位,一批单位为省级园林建设单位。

  狠抓义务植树质量,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95%以上,尽责率达80%以上,采取多种形式的植树造林活动,如“三八林”共青林”结婚纪念林”扩大纪念林的范围和规模,全市范围内掀起植树爱绿高潮。

  形成全民爱绿、护绿、建绿的良好风气。制定落实《城市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租地、借地、出让绿地冠名权等多种形式进行绿地认建、认养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县城(含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长沙县县城(经开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区规划部门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居住区园林绿化、单位园林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应当符合《长沙县城市各类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见附件)的标准。

  其他集镇以及不在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矿企业的园林绿化参照《长沙县城市各类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区规划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用地图则、提出的不同类型的用地界限、规定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是城市绿线的划定依据。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第八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公园设计规范》、《长沙县县城(经开区)绿地系统规划》、《长沙县城市各类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等标准进行建设。

  第九条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态绿地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审后,报县、区主管领导审批,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第十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报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葬坟、用水以及其他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内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一条所有新建项目、需改变或影响园林绿化景观的改建和扩建项目,在向县、区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同时,应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该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景观设计方案,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参与整体设施方案评审,对符合园林绿化要求、达到规划绿地率指标的方案加盖“长沙县城市园林绿化审批专用章”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园林绿化建设指标的,或需要长期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需报经县城园林绿化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县、区规划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必须在同类区域内完成所缺(减)面积的异地绿地建设任务,或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由财政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二条县城和建制镇规划控制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园林绿化景观设计方案,报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要按照园林绿化总面积不减少、设计方案更合理、植物配植更科学的原则进行,且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园林绿化方案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参与组织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专项验收,确认绿线范围和建设质量合格的加盖“长沙县城市园林绿化合格专用章”后,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六条县、区规划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状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葬坟、用火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红旗水库、白鹭湖、石燕湖、乌川水库以及浏阳河、捞刀河非城区段两岸的绿化保护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给予明确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市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理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园林式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园林式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2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应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城市的绿化规划编制,负责城市工程建设绿化方案的审核,并对建设项目绿化部分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林业。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到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审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提交有关图纸和资料,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查合格者,加盖“绿色图章”。

  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该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图纸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对未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施工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或无绿化资质施工的行为。对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控制、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法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管理人员、、、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2年是我市开展“创园”工作的第二年,也是全面实施环三都澳区域发展战略、加快生态宜居海湾新城建设的决定性时期,全市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究实效”的原则,全民动员,人人参与,加大“创园”力度,加快城市生态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落实“创园”实施方案。

  因人员变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负责全市“创园”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工作。市委文明办,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执法局,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等创园有关单位各派一名人员参与创园办日常工作。市园林局负责“创园”的日常具体工作。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健全“创园”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创园”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分解细化“创园”任务,协调各方力量,为实现“创园”目标作出努力。

  全市动员、把握时机,全面落实“创园”各项任务,确保2013年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按照《标准》的要求,健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各公园应设立专门的公园管理处。同时,设立市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强园林队伍建设,从本市基层调入有实践经验的园林、林业、土建高级工程师若干名,强化园林队伍技术力量,改变技术人员组成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2.加快园林规划进度。2012年12月前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城市绿线规划、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公园绿地防灾避险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南漈公园、东湖公园、塔山、镜台山公园规划和城区道路绿化提升规划。

  3.编制城市蓝线规划,划定蓝线。严格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和管理。

  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启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动态监管,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龙八国际

  重点加强“两园、五路、三结点”建设,全面推进园林绿化建设。“五路”指东路、福路、天湖路、万安路和塔山路,“两园”指南漈公园与东湖公园,“三结点”指火车站广场、会展中心和高速路南互通口绿化。

  1.加强公园建设,重点加强城区“两园”建设。完成“两园”为主的公园建设是“创园”工作的重点,关乎“创园”工作的成败。一是今年6月底前收回南漈公园管理权,将南漈公园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公园建设项目;二是加快完善东湖公园建设,包含大门山景观区、金蛇山景观区、南岸景观区(二期)和环湖栈道等项目建设;三是加快植物园选址建设;四是加强塔山公园、镜台山公园等山地公园的绿化景观及配套设施提升。

  2.加强城市景观“五路”建设,提升道路沿线绿化。城区道路景观的提升,在“创园”专家验收考察路线的环节中至关重要。一是重点加强“五路”东路、福路、天湖路、万安路、塔山路等提升改造建设;二是加强其他道路绿化和景观点建设,如:高速路桥下及两侧绿化、市区24米及以上道路行道树种植与零星补植工程;三是加强沿河、沿溪绿化,改造金溪、南漈溪,两侧留出30米以上作为绿地建设;四是在城区内大力开展立体绿化、彩化,提高城区的绿化品位。

  3.加强中心区街头小公园、小绿地的建设,重点抓好“三结点”建设。城市街头小公园是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城市形象与品位,在创园中占有很大比重。主要加强城市重要出入口与公共休闲场所的绿化提升与改造,重点抓好“三结点”绿化建设,提升人民广场绿化,调整体育中心规划,在沿河、福路周边预留30米绿化带。今明两年计划建设30处街旁绿地,包括沿街单位拆墙露绿。

  4.加强生产防护绿地建设。完成市区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建设,特别是建成区内高速桥两侧防护林带和桥墩立体绿化建设。完成中心苗圃(100亩)建设项目。

  5.加强城区绿化养护与管理,提高园林规划、种植、养护水平。城区绿地统一收回由园林局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到位,安排养护经费,确保绿地养护质量;选定市树、市花,加强彩化、花化,优化城市绿地植物配置,形成层次丰富、配置合理、自然式、节约型的复合植物生态群落,体现园林绿化特色;建立绿化审核审查制度,实行园林绿化项目专项验收制度及绿化管理制度;城市绿化强调“三分种,七分管”,必须加大绿化后期养管力度,特别是创建考查线路沿途绿地以及必检项目绿地。

  6.做好城市其他绿地建设,特别要做好城市水土流失点的绿化恢复。在今年6月底前对城市一重山与在建项目水土流失点进行综合治理,如灵秀山庄、三盛海德公园、金域兰湾、火车站周边山体、大门山周边黄土地、塔山公园塌方地等,确保今年遥感航拍达到“创园”要求。全民动员,做好山地公园景观提升、环境整治、卫生保洁、公备、污水、垃圾处理、城市亮化景观工程等综合治理,使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达到“创园”标准。

  生态环境建设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构建生态宜居海湾新城的重要内容。2012~2013年,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环城森林生态保护。严格保护环城山林植被及古树名木,建成城市森林生态保护展示区。根据《市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重点建设镜台山森林公园、大山冈森林公园、雷东岩森林公园、笔架山森林公园和上金贝风景名胜区。

  2.东湖城市“生态绿心”构建。按照优先保护原则重点构建东湖“生态绿心”。重视东湖公园及周边环境的规划与保护,景观效果力争进入全省城市公园前列。

  4.城市防护林体系保护与建设。重点加强城区国道、省道以及高速公路两侧绿化,以及沿海防护林带建设。

  5.城市湿地保护。完成城市规划区内湿地资源普查工作,并编制《市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重点保护环三都澳湾区域近海岸及海滩湿地、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等湿地资源。

  6.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完成市域范围内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工作,并制定《市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加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对城区内道路完好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对出现坑凹、碎裂、塌方的道路及时修复;完成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建设,完善其运行管理制度,并监管到位。

  人居环境与社会保障是《标准》新增加的项目,也是专家考点项目之一。2012~2013年,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对照《标准》要求,加强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建设。

  2.根据《市~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的旧城片区改造项目,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

  3.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大于100%和住房保障率不低于80%。

  4.加强城区内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安排“创园”前期经费,用于园林绿地相关资料、档案整理汇总,制作15分钟以上的中心城市建设成果影像多媒体资料及园林图片宣传画册等。加大宣传力度,设置“创园”户外广告,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报刊、宣传车等媒体广泛宣传。创园三年中每年组织有主要领导参加的义务植树活动,形成全市上下“创园”的浓厚氛围。

  3.市政府召开全市“创园”实施动员大会。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机构,明确目标责任,并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组织群众,推动“创园”活动的顺利开展。

  4.新闻宣传单位要利用报刊、电视、电台、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大造“创园”舆论声势。

  1.市建设、规划、园林部门,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创园”任务,精心组织,全面开展“创园”活动,人人动手,人人植树,种花铺草,层层落实绿化建设任务。

  2.抓好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绿化工程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目标,保证资金,按质按量按时逐项落实。

  3.市、区“创园”办和园林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完成情况,突出重点,大力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1.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创园”任务,准备好相关的内业资料,对相关建设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检自查。

  2.市“创园”办和园林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内业资料归档、收集、整理工作,检查各责任单位完成情况。

  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创园”工作领导小组自查自纠,巩固提高,提前按部级园林城市要求,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做好迎接国家建设部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实现上述目标,各级各部门应在巩固原有绿化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园林绿化机构管理体制,明确职能,工作到位。参照本省其他地市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创建部级园林城市任务分工如下:

  市政府办: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创园”分工任务;组织协调有关南漈山公园收回管理相关手续;落实各部门分工责任。

  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创园”要求,做好本辖区创建部级园林城市各项工作。牢固树立创建意识,坚持规划造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垂直挂绿方针,督促各社区、各单位抓好庭院绿化、拆除违章建筑和临街单位拆围露绿工作;每年建设街头绿地15处(含拆墙露绿);要在本辖区内推选一批高质量小区、单位并上报名单,评选市级园林小区、单位;绿地率不达标的小区应采取措施,进行补植、改造,在2012年6月达到标准要求。

  市财政局: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并逐年增加;确保计划内的园林绿化建设、维护资金,创建部级园林城市经费按时下达。

  市城乡规划局:确保修编的总体规划在2012年月前通过审批;通过规划手段,全面推行绿线管理,指导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的合理布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验收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配合蕉城、东侨在市区内新规划选址各40处街头绿地小公园;确保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协助水利部门规划确定城市蓝线,保护规划区内的水体、湿地;完成植物园与中心苗圃的选址规划。

  市住建局: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协助作好“创园”各单位牵头协调工作;协同市政府办、侨联,共同做好南漈公园的移交及管养工作;配合市编办作好园林机构提升,增加公园管理处的编制,加强园林绿化技术人员的引进和配备;进一步做好污水管网的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指标要求;完成市政建设各项工作。

  市园林局: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创园”任务。突出城区园林专项规划和公园规划修编与设计;做好城区绿地管理养护的牵头督察工作,以及市区公园的养护管理工作;作好“创园”内业资料收集汇编整理、遥感资料分析工作,2012年8月底上报省住建厅;做好建成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做好城市主要干道绿地提升改造工作;配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园林监察监督保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收储与供应工作,保证绿化建设的用地需求。

  市林业局:每年组织全市义务植树活动;做好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和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做好城市周边山地的森林防火、树木保护、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城市规划区内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建设。

  市水利局(市水保办):按有关规定做好城市规划区的蓝线规划保护工作,严格保护城市的水体湿地;组织实施水土流失治理,配合林业等部门做好江河、湖泊、水库一重山的造林绿化工作;完成规划区内的河道清淤与两侧绿化。

  市交警支队:整治维护市区交通秩序,配合创园办完成迎检时路线的交通疏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东日报社: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配合创园办做好“创园”期间的园林绿化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在重要路段、公共场所和单位“窗口”地段设置市创建部级园林城市公益广告牌和悬挂宣传标语,提高“创园”社会知晓率。

  市教育局、共青团市委、市妇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培养市民爱绿护绿意识,全民绿化参与。

  市行政执法局:强化执法监督,对违规侵占绿地,破坏园林绿化行为照章进行处罚,确保不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其他市直各有关部门和所有驻市单位:做好本单位园林绿化管理等工作;完成市创建领导小组和辖区政府交给的工作任务。

  开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在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全面建设幸福、加快建设生态宜居中心城区的具体要求和重要途径。自年启动创建工作以来,我区高度重视、积极行动,不断加大投入,增绿量、建精品、重生态、创特色,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相比,我区园林绿地仍存在绿量不足、结构不够合理、系统不尽完善、管理相对粗放等问题。特别是对照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8大类74项考核指标,全市尚未建立统计体系及未达标的有35项,达标率仅为52.7%,当前距全市实现创建目标仅3年,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创城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全力以赴,扎实工作,确保实现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目标。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生态文明,加快内涵发展为主线,统筹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绿地系统、水系统和绿道系统。把创城工作列为政府工作重要内容,全力打造环境更美、生态更佳、人居更优,市民生活更幸福的生态园林城市。

  总体目标:到年,形成绿量充足、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色彩丰富、养护精细、系统完善的高品质城市绿化生态环境;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得到根治;城市生态环境指标、生活环境指标、基础设施指标大幅提高;循环经济体系合理构建;生态化的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及;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市生态文明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

  具体目标:到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1.49%,建成区绿地率≥36.25%,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5.5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70%,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90%,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达到100%,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80%,林荫停车场推广率≥60%,节约型绿地建设率≥80%,生物防治推广率≥50%,林荫路推广率≥85%,立体绿化实施效果明显,公众对城市绿化的满意率≥90%,城市热岛效应强度2.5℃,年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达到300天以上,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9,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10%,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8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30%,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城市污水处理率≥9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70%,住房保障率≥85%,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90%,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且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考核评价工作更加注重城市系统的完善和发展,更加注重生物物种多样性、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更加注重城市生态安全保障及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加注重城市生活品质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在创城工作中,要严格对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扎实有效地做好以下工作:

  1.配合市编制完成《市城乡绿地系统规划》。区园林局成立专门的绿地系统规划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对区域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它绿地、对-2020年可用作园林绿化、面积2公顷以上的资源、对单位庭院闲置地、对17项未建立统计体系的指标,进行详细地调查摸底,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调查结果认真分析,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市城乡绿地系统规划》,使之成为指导全市园林绿化的纲领性文件。

  2.大力实施园林绿化工程,增绿量,建精品,提升城市生态景观。至年每年新增绿地80公顷,确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49%,绿地率达到36.25%,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5平方米,其他12项绿化指标也要达到标准要求。要实施多层次园林绿化工程,构建起点、线、面、网相结合的完善的城乡绿地系统,乔、灌、花、草合理搭配的绿地结构,形成“城在绿中、路在林中、家在园中、人在景中”的大生态、大绿化格局。区政府将集中建设一批高质量、高效益、高品位的重点绿化工程,使其成为城市生态绿化的示范和样板。

  一是以现有建成区挖潜增绿为重点,抓好城区绿地建设和改造。对青年公园、威尼斯乐园、动物园、区政务中心广场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公园广场的综合功能,加强精品公园建设,融入独具特色的文化因素,提升园林文化内涵和品位,使公园的绿地率达到75%以上;按照500米服务半径的要求,结合老城区改造,通过拆旧建绿建设一批大小合宜、布局合理、便民实用的街头游园,并对原有档次低的游园逐步进行改造升级;积极开展城市绿荫行动,采取破硬造绿、垂直绿化、嵌草铺装等措施,对城区的道路、公园、庭院小区、硬化广场和停车场实施增绿工程;对原有道路两侧绿化带进行改造提升,城区间主干道、城区内主要道路要实现行道树全覆盖,全力实施双多排行道树种植模式,突出“林荫大道”特色;要提高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的绿化率,让市民真正工作、生活在绿色中。

  二是以扩绿为关键,提升城乡绿化一体化水平。在城市近郊大力推进风景林地建设和以荒山绿化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恢复工程,实施唐家山、炒米山生态绿化工程,中心城区大外环绿化工程,配合建设黄土崖湿地公园;实施森林围城工程,三年内对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条件的土地进行调整,大规模栽植树木,完成7万亩绿化任务,构建“城郊森林化”的大环境绿化格局;利用万亩玫瑰园、千亩银杏林、彩叶苗木园等基础资源,大力发展都市农业和花卉苗木业,在增加绿量的同时,实现城郊绿地与城区绿地的有机融合。

  3.提高绿地养护管理水平,依法处理占绿、毁绿行为。完善“全覆盖、全时段”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绿化监督管理二级平台,实现对绿地的全面监控,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城区绿化管理立体网络;完善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奖惩结合的管理考核体系,改进考核方式,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全面实现绿地养护的精细化;定期组织养护管理技术培训,制定实施科学的水、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措施;同时加大绿地保护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占绿毁绿的违法行为。园林部门、执法部门、新闻媒体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运用法律、宣传等手段切实保护好绿地。

  4.加大科研力度,推动节约型园林建设。要大力实施科技兴绿。成立专门的园林绿化科研机构,积极引进人才,建立人才梯队,推动我区的园林绿化研究工作;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申请、确立一批科研项目;结合生产,每年进行相应的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加强对节约型园林的科研力度,着重在雨水回收、中水回用、天敌昆虫和微生物农药、废旧材料循环利用等方面做好研发和推广;加强能源节约,充分利用风能、太阳能等自然资源,保证园林绿化日常管理的安全清洁,实现园林绿地的节地、节水、节能、节材。

  5.加强行业管理和社会绿化工作,完善绿化监管。一是完善绿色图章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保证城市绿量;二是实施闲置地临时绿化建设工程。充分利用已实施拆迁但未建设的地块、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两年不能动工的地块、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拆迁房屋后闲置3个月以上的地块,大力实施以植树为主的绿化建设,到年全市闲置地绿化率要达到100%。对于具备绿化条件但拒不绿化的以及绿化不达标的单位庭院,取消单位相关荣誉,依法处罚并做好监督;三是进一步加强省、市、区级花园式单位(小区)、优秀绿地的创建、评审及复查工作。对绿化率高、绿化质量好的单位、小区及优秀绿地要大力宣传,树立榜样,带动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对已命名但复查不达标的单位、小区,坚决取缔称号;四是对绿化率不达标的新建或改造项目,严格按照《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五是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对全区古树名木进行持续稳定的调查,对古树名木编号建档、立标保护,对濒危古树制定、实施抢救方案,并定期检查和跟踪维护,确保古树名木保护率达到100%。

  6.开展城市绿荫行动。针对城区硬质铺装多、部分公用和商用建筑遮荫效果差、城市缝隙地、边角地缺树等问题,积极开展绿荫行动,增加城市绿荫覆盖率。一是城市主干道实现行道树全覆盖,道路隔离带和分车带在满通前提下补植行道树,通过集中、连线的道路绿化建设,形成城市林荫路系统;二是实施破硬造绿、见缝插绿、拆墙透绿工程。打破城市硬地,尤其在停车场、活动广场中广植冠大荫浓的乔木,地面采用嵌草砖等透气、透水性好的铺装材料;充分利用城市的缝隙地、边角地,把绿地延伸到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实现城市无缝隙绿化;打破围墙,实现单位庭院、小区绿地与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的有机融合。

  一是加快东部化工区产业布局调整,搬迁改造区域内污染企业,结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全力实施四宝山地区生态恢复绿化工程,要注重结合当地的地形地貌,以恢复自然生态为目的,科学规划,稳步推进。要有机融入运动、休闲、文化等新元素,将四宝山地区打造成集休闲娱乐、旅游观光、体育运动、文化交流于一体的生态园区,使之成为中心城区东部绿色屏障。二是启动中心城区南部区域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和园林绿化工作。淘汰转移能耗高、污染重的低层次产业,从源头上彻底治理粉尘、废气、污水等污染源,按照“绿化先行、以绿治污”的原则,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工业物流、生态旅游、都市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绿色产业,重点推动炒米山风景区建设,对城区南部废矿场、废渣山等生态薄弱环节进行植被恢复,大力发展风景林和防护林建设,使之成为城市防尘、降噪的重要屏障。

  深入实施清水润城工程,加强城市水系的建设和治理,采取截污、引水、生态恢复等综合手段,合理分配水资源,使城市水系形成有机整体,在满足防洪功能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水系的景观效应,合理分配景观要素,以生态为基本点,尽可能多地控制河流两侧的景观用地,全面改善环境,形成局部地区的小气候,打造完善的城市水系系统和高品质的水系景观。积极配合市里的新城区景观水系建设工程,高标准规划建设,打造城市水系精品之作,使之与猪龙河、玉龙河共同组成中心城区水系生态系统;加快猪龙河综合整治,彻底解决河道排水、水质提升问题,使之成为安全防洪、景色秀美的生态线;开展孝妇河、涝淄河、漫泗河综合整治,注重从源头上整治、清理污染企业,杜绝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堆放和倾倒。在河流、水库、湖泊等自然湿地与人工水体周边区域建设大面积生态保护绿化带,塑造生态驳岸,形成完善的水系植被系统,推动湿地公园的建设,重点启动黄土崖至孝妇河的湿地公园建设。到年,河道两侧全部实现绿化覆盖,90%的河道形成生态型驳岸,实现水系湿地的“绿肾”功能。

  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坚定不移地走绿色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十二五”期间,全区万元GDP能耗降低17%以上。

  一是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把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根本性举措,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环保产业倍增、合同能源管理三大工程,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和能效对标,力争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拉动万元GDP能耗降低3个百分点以上;坚持不懈地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关停能耗高、污染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土小”企业;大力支持低温余热发电以及煤矸石、粉煤灰和赤泥等工业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扶持发展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加快城区东部化工区搬迁改造、城区南部区域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推进大外环沿线及区域内产业升级。

  二是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深入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按照新的国家排放标准,对电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治污设施进行改造,搞好重点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积极开展企业无尘清洁生产,突出加强南定片区的大气污染治理,加快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污污染防治;开展新一轮重点流域排污企业限期整治工作,配合市里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新建扩建,凡直排河道的污水处理厂全部建设生态湿地,确保主要河流水质稳定达到COD45mg/L、氨氮4.5mg/L。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理”。

  构建顺畅交通网络,加快建设城乡路网,完善中心城区大外环附属工程,组织实施北京路南延、省道703绕城线路面改造等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好纯电动公交车示范运行,启动建设城市轻轨交通。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体系。城区生活垃圾管理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压缩转运、无害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10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协助市里实施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强城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到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已建和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重点区域的脏乱差治理,完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健全“全时段、全覆盖”的环卫保洁机制,打造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好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全面推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认真贯彻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有关管理办法,确保分配公平、管理规范,让群众满意,到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与补助水平。加强城乡公园、广场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城市基层文化、体育设施,丰富市民文化生活;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且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区政府成立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领导小组,负责创城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并研究解决创建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园林局,负责具体任务的分解和创城工作的调度。各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责任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协调办事机构,按照任务分工和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落实责任,精心实施,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创建工作组织到位,扎实推进。

  (二)强化督查考核,严格奖惩措施。各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责任部门要在区创城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根据各自的创建目标和年度任务,落实具体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每项任务。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区目标考核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监督,每年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及责任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创建任务,影响整体进度的单位进行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大投资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公益事业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原则,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按照标准落实绿化建设资金和绿地养护资金,并逐年增加,确保创建工作需要。积极深化绿化投入机制改革,努力拓宽资金渠道,引导、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园林绿化建设、花卉苗木基地等绿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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