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上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自治区住建厅负责同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镇人口和城镇面积相适应的城镇绿化用地面积,科学选择适宜的城镇绿化模式,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功能龙八国际,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化。”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绿地建设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营造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突出生物多样性。”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城镇绿化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气候特征,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优先选用经济合理、龙八国际耐寒耐旱耐盐碱的乡土植物种苗,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预算管理。”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城镇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推广采用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龙八国际,不得采用漫灌等高耗水灌溉方式。龙八国际”
《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城镇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的主体和责任,第三十三条明确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的绿地的刚性约束。《条例》第四章对损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园林。